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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和十六省联盟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4 17:3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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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3〕10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9号)要求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和十六省联盟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一)“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及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附件1);

(二)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附件2);

(三)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备供情况表(附件3)。

二、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

1.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报名,无需重复注册。

2.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

(二)药品申报。企业于2023年5月25日至5月31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动态调整】-【省级带量采购】模块,按照要求选择招标项目名称、勾选相应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同步上传所需资料,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信息提交后不予退回,不予修改。(已挂网药品无需重复填写信息)。

(三)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2023年5月25日至6月9日,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

(四)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五)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至30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已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六)采购数量分解。各医疗机构各品种首年协议采购量按照各批次采购文件规定和各医疗机构在联采办指定平台的协议采购量确认结果确定。

(七)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三、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4007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业务受理:0471-4908295

CA客服电话:0471-6307956

五、执行时间

2023年7月1日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各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1.“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及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2.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3.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备供情况表

      4.“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和十六省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5月24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