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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9 11: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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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4〕102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SD-YPDL2023-1)》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现就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附件1)。

二、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已有账户生产企业无需重复注册。新增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

(二)药品申报。企业于2024年5月9日至5月17日,登录招采子系统【资质库管理】-【我的企业信息】/【我的药品库】维护企业及药品资质信息,资质库中维护的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将形成待申报列表后,进入【动态调整管理】-【药品申报】,在【省级带量采购】招标项目通道点击【产品申报】,选择【待申报列表】中需要申报的药品,填报价格及被授权人等相关信息,同步上传授权证明等文件,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已按照国家医保编码挂网的药品无需重复填写信息。

(三)报送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于2024年5月9日至5月17日,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四)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生产企业于2024年6月3日至6月1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相关配送企业在配送关系建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到所配送区域盟市医药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五)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4年6月14日至6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已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六)采购数量分解。各医疗机构各品种首年协议采购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各医疗机构在联采办指定平台的协议采购量确认结果确定。

(七)采购货款预拨。各统筹区依据自治区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购销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供应不稳定、到货率低、不签订购销协议或不按协议履行供货、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况纳入信用评级。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监测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上下协同,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联合采购联盟工作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4007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业务受理:0471-4908295

CA客服电话:4001515815转2


附件:1.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配送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5月9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