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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采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1 15: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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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4〕140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好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规范集采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流程,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1﹞233号)基础上,根据业务类型编制了《集采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规范》,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7月1日


集采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的医疗机构,因遇机构撤销、合并、拆分政策和临床业务变化导致需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的情况,包括约定量及结算账簿核销、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转移三类。调整以医疗机构上报的信息表数据为准,协议期结束的药品约定量不再做调整。

一、约定量及结算账簿核销

【业务描述】

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的医疗机构,因遇机构撤销政策导致该机构需要核销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

【办理材料】

1.业务申请;

2.文件依据;

3.核销/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附件1)。

材料说明:

业务申请内容自拟,需说明情况,留联系人及电话;文件依据需提供机构撤销的批准文件;结合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显示数据,按照核销/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要求准确填写信息,表格需加盖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公章。

【办理流程】

医疗机构须将办理材料递交至盟市医疗保障局,盟市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政策要求审核递交材料的准确性,确认无误后附联系人及电话通过OA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办理。

二、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核减

【业务描述】

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的医疗机构,因遇临床业务变化导致该机构需要核减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

【办理材料】

1.业务申请;

2.核销/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附件1)。

材料说明:

业务申请内容自拟,需说明情况,留联系人及电话;结合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显示数据,按照核销/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要求准确填写信息,表格需加盖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公章。

【办理流程】

医疗机构须将办理材料递交至盟市医疗保障局,盟市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政策要求审核递交材料的准确性,确认无误后附联系人及电话通过OA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办理。

三、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转移

【业务描述】

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的医疗机构,因遇机构拆分或合并政策导致该机构需要转移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历史数据不进行迁移。

【办理材料】

1.业务申请;

2.机构拆分/合并批准文件;

3.转移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附件2)。

材料说明:

业务申请内容自拟,需说明情况,留联系人及电话;文件依据需提供机构拆分或合并获得批准的文件;结合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显示数据,按照转移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要求准确填写信息,表格需加盖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公章。

【办理流程】

医疗机构须将办理材料递交至盟市医疗保障局,盟市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政策要求审核递交材料的准确性,确认无误后附联系人及电话通过OA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办理。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