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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6 14: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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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4〕166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有关要求,为规范企业挂网行为,纵深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推动注射剂挂网价格更加公平透明,现就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自治区招采子系统”)未按照最小制剂单位(如支、瓶、袋等)挂网的注射剂。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另有约定的,协议期内按照相关约定施行。

二、工作内容

(一)未按照最小制剂单位在我区挂网的注射剂类药品企业应于8月10日前登录“自治区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药品申报”提交信息申报挂网。尚无最小制剂单位医保编码的产品,应尽快通过国家动态信息维护平台申请。

(二)申报结果将在“自治区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药品申报公示”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结果,并纳入全区采购范围。    

(三)未按照最小制剂单位在我区挂网的注射剂类药品将于8月30日集中暂停交易资格。

三、价格要求

(一)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应为当前自治区挂网价除以包装数量,同时有多个包装的产品,应取换算后的最低值。

(二)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统一保留2位小数,其中:单支挂网价不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进位;单支挂网价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去尾。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8月6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