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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部分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降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1 16:3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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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4〕287号

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挂网价格管理,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开展国家集采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未中选药品降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第一批至第九批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中,属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原则

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通用名药品内蒙古中选最低价格。同企业剂型药品不同规格、包装之间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工作要求

(一)相关企业及时查看价格信息,存在异议的应于2025年1月16日前,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递交申(投)诉材料,逾期未递交的视为接受调整价格。

(二)企业若对药品价格调整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申诉资料。

(三)相关企业不按要求调整价格的,将予以暂停相应药品挂网资格。

附件:1.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表

             2. 业务受理表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