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1-05-11 16:01 来源: 通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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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2021年4月30日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要求,全力营造“便利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通畅办”政务服务品牌,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地方国家机关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对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创新引领,探索实施原创性、引领性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着力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尽快使全市营商环境得到较大提升。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进行细化,明确责任部门、建立责任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健全统一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发挥社会专业评估机构作用,推动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一门、一网、一次”改革,实行政务服务“一网办”“掌上办”“一次办”“帮您办”和“跨省通办”。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逐步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完善投资审批制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多规合一”进程,全面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工作机制,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事项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创新投资审批服务模式,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实施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实施综合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涉及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经营活动以包容审慎的方式实施监管,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智能城市建设,打造智慧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为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信息数据支撑。推进“12345”便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实现“一号响应、一号对外”。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收费一律取消。推进公共资源高效公平配置,切实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及物流等生产要素经营成本。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网建设,提升涉企中介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完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随意执法的查处力度,避免多头执法,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干扰。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公民财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方式,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品牌信誉和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持续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商业银行落实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切实解决企业“首贷难”“续贷难”问题。建立健全“政银企”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发展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拓宽普惠金融覆盖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对依法作出政策承诺未兑现落实的,要建立清单和台账逐项兑现,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拖欠企业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加大对拖欠企业账款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常态化规范化政企双向沟通互动平台,制定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二、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职,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提高涉营商环境案件办理效率,切实解决已判决案件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加强司法保护。办理涉企业案件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法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完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与重整机制,提高破产审理效率。

十三、各类市场主体及经营者应当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成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市旗两级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市委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强化对《决定》实施情况跟踪问效。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依法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基层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决定》有效落实。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来源: 通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