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推进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现决定全面推开2018修订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同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641号,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价格》)规定内容基础上,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完善,同时对“除外内容”中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进行统一规范,形成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以下简称“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
二、适用范围
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中的项目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为最高指导价,适用于驻呼自治区直属公立医疗机构,各盟市可参照确定本盟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定点协议与本级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约定适用价格。
三、推进安排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调整(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进行调整完善,形成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另行印发),发送至盟市医疗保障部门和负责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运维的软件公司。
(二)政策参数配置(2019年11月10日前完成)。盟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自治区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会同负责本盟市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运维的软件公司,结合统筹地区实际需要进行政策参数配置,发送至所辖区域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自治区、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系统信息数据维护和调试(2019年11月25日前完成)。盟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负责本盟市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运维的软件公司,与统筹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医保、收费系统对接和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执行情况测试,并及时将测试情况反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四)2018修订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全面实施(2019年11月29日完成)。2019年11月29日零时起,全区14个统筹地区同步执行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就诊患者结算费用时,执行日之前发生的费用按原2012版目录标准执行,执行日之后发生的费用按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次全面推开的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有近千项是对2012版项目价格的调整完善,政府高度重视,百姓密切关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措施、强化落实,确保全面推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同配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要成立专项推进组,负责推进工作的组织指导,推进调价政策衔接和价格监测评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用耗材使用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推进调价信息公开和价格运行监测分析;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查处耗材加成、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强化应急处置。各地区、各部门、各医疗机构要综合考虑新旧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接和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预警和应急因素,特别是收费系统能否平稳对接运行、就诊患者对上调医疗服务价格的承受能力,以及跨时段就诊患者对新旧版项目价格差异的认知能力等,提前制定防范应对预案,强化调价问题应急处置,确保修订项目价格全面实施。
(四)推进全员培训。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开展对盟市医疗保障部门的价格改革和调价政策培训,盟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对所属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和调价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窗口科室、院领导、一线医护人员、收费人员、信息和医用耗材管理、导诊、志愿者等相关人员的专题培训,使所有人员掌握调价原则、调整的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积极参与全面推开工作,有效落实调价政策要求。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全面推开工作,准确阐述调价政策,加强舆论正面引导,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专门区域和单位门户网站设置专栏(牌),公布调价政策、信息,进行价格公示,并指定专人进行调价政策宣传解释,认真答复患者提问,为全面推开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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