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附件: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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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442978/2024-03562 | 主题分类 | 医疗保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医保局 | 文 号 | 人社厅发〔2024〕1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公文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