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5-00364 主题分类 基金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01-26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0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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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赋能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二级及以上有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付金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付条件。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条件。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连续12个月无中止医保协议,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

1.配合落实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2.按规定在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并零差率销售;

3.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和国家谈判药品相关政策。

4.按照协议规定以及国家信息化考核要求,完成相关信息化改造和建设工作及应用工作,包括医保码结算占比、医保码全流程应用、医保移动支付接入、医保移动支付结算占比、医保电子处方、电子票据及区块链应用、数据治理、医保服务平台系统接口改造等指标。

(四)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五)近两年未接受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检查的应先接受检查。

第六条  预付金核定标准。各统筹地区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对符合全部申请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付,预付规模为1.5个月。

第七条  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疗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第三章  预付程序

第八条 预付程序。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具体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于每年度1月10日前自愿向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递交预付金申请。

(二)核定额度。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按照预付金核定标准核定额度,在预付金拨付前将核定情况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交,待复核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

(三)预付金拨付。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将预付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存款账户。

(四)年底清算。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通过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全额收回预付金,不足抵扣的将差额交回支出户。对当年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受理其次年预付金申请。

第四章  预付金收回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预付金。在收回预付金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预付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无法收回预付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明细账管理。

第十五 条预付金拨付的会计核算。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

第十六条  预付金清算的会计核算。收回预付金时,按照冲抵结算的金额或交回支出户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支出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暂付款-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

第十七条  如无法收回预付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

第六章  预付金监督

第十八条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预付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以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预付金的,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宣传和解读,按季度在官方网站公告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使用情况,在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发〔2022〕2号)废止。各地应对此前自行制定的医疗费用结算预付(含周转金)办法进行清理和废止。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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