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媛代表: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第017号《关于保障社区工作人员退休后医保待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2015年,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余期费用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例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缴费年限执行原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政策规定。
目前,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以盟市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据了解,各盟市将社区工作者已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社区工作者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后,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补足余期费用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