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会议期间,刘华代表提出的第218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局工作的相关内容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我局高度重视妇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制度政策安排予以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等生育医疗费均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女性,其生育医疗费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明确,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为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负担,今年,自治区将21项生育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由于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都实行属地管理,各统筹区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统筹确定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目前,我区开展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已将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另外,有些统筹地区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如包头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生育门诊检查、住院分娩等医保待遇。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需各方协同发力、综合施策,共同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们也看到,随着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和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包括产前检查在内的医疗费用增长较快。对此,2020年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要求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随后,我区各统筹地也纷纷出台了生育保险医保支付政策。总体来看,当前的生育保障制度对各类参保人都有政策安排。由于我区经济发展仍处于不发达地区,刘华代表提出的“将孕期产检的费用按医保报销比例进行报销”的建议,还需多方努力,逐步调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管理,推进生育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生育成本,研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措施,指导各统筹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可承受能力,加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更好保障妇女生育医疗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