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贵委员会提出的第 0340 号《关于加强抑郁症防治工作的提案》收悉,现就“将抑郁症创新药纳入医保”等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1 号)要求,我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目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共有精神类药品 74 种,其中精神安定药 45 种,精神兴奋药 29 种(包括 21 种抗抑郁药品,甲类 8 种,乙类 13 种),基本满足群众用药需求。近年来,国家通过谈判等机制逐步将治疗精神类疾病的创新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治区医保局在严格落实国家药品目录的同时,为方便患者就医,通过调研及专家评审,将鲁拉西酮、喹硫平、氘丁苯那嗪、棕榈帕利哌酮酯(3M)、布南色林等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就可以享受到医保待遇。
二、建立门诊慢性病保障机制
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疾病患病率、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分别将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类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通过门诊保障,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及时将精神心理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 修订版》中共纳入精神心理类临床诊断项目 134 个,包括乙类项目 42 个,丙类项目92 个。共纳入精神心理类临床非手术治疗项目 29 项,包括甲类项目 2 个,乙类项目 21 个,丙类项目 4 个。
四、优化医保支付机制
指导各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特点和服务范围,选择需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精神类疾病实施按床日付费。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在认真测算床日费用的基础上,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按床日付费标准,并根据精神类疾病患者实际住院日及按床日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结算医保费用。几年来通过推进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引导医疗机构减少不合理诊疗,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效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释放出大量惠民医保红利。国家医保局将此项工作作为支付方式改革典型案例,多次在全国培训会上通报表扬。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精神卫生机构的沟通,及时了解医疗机构及患者医疗服务需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精神心理类疾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的要求,逐步扩大精神类疾病用药保障范围。二是继续探索完善“门特药”、“特殊慢性病”、“双通道”等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三是落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指导各统筹区根据地区实际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理顺比价关系,建立与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感谢贵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