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孕期检查及生育医疗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从1997年起,陆续启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主要覆盖范围为企业职工。2010年,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了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确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不变、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两险”合并实施后,提高了基金共济保障能力,全区运行总体平稳,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我区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护理津贴和生育津贴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生育后可在男方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2021年9月起,我区将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和居民医保待遇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全面提升制度保障功能,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生育津贴标准和鼓励生育的奖励政策,加强收支运行分析,实现制度稳定持续。根据国家文件,出台我区加强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文件,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完善生育保险筹资运行机制,确保基金平稳可持续。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