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高血压、糖尿病是最常见的慢性病,已经成为威胁城乡居民健康的主要病因之一。今年9月11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抓好落实。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全区“两病”门诊保障情况及现有门诊慢病政策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简化“两病”慢病办理流程、科学测算基金需求、选取推荐使用药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保障对象。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经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两病”患者。二是明确用药范围。在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范围内,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的原则,经专家评审,选取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降血糖推荐使用药品,并制订了相应支付标准。三是明确保障水平。未纳入现有门诊慢病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患者,对服用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门诊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300元、糖尿病600元、“两病”并发的600元。四是做好政策衔接。对于已纳入门诊慢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得重复报销,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五是完善支付政策。加快推进集中招标采购,降低“两病”药品价格;合理确定了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开展按病种、按人头等支付方式。六是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减少患者跑腿次数,探索第三方药品配送机制。七是规范管理服务。完善协议管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责任,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将“两病”防治关口前移。
三、我区各地落实《实施方案》情况
目前,我区所有统筹地区均已以盟市为单位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开始兑现待遇,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50%。“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落地实施,切实减轻了我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