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2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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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对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共三部分。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二)生育住院。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三)生育门诊。一是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二是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三是实施门诊绝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5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四)生育津贴标准。一是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二是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