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就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印发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8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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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门诊、互联网等医疗保障服务。

延续前期政策,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患者延续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同时将保障范围由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到所有收治医疗机构。

扩大保障范围,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加大医保对农村牧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

临时扩大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储备参考目录》等的基本医保目录外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并制定临时性治疗药品目录。

延伸保障服务,“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在前期“互联网+”复诊服务基础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

相关政策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