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3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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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我区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西药和中成药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892种。与原目录相比,此次共有126个新药品纳入目录,1个药品被调出。新增药品中,肿瘤用药21种,新冠、抗感染用药17种,糖尿病、精神病、风湿免疫等慢性病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15种(其中阿伐替尼片同为肿瘤用药),其他领域用药59种。

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我区又将117个蒙药品种、531个中药饮片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进一步扩大了患者用药保障范围。

同时,为方便群众用药报销,我区进一步完善“双通道”等保障机制。经专家论证将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阿伐替尼片、依库珠单抗注射液、西罗莫司凝胶、丁苯那嗪片等29个国家谈判及竞价药品增补入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并将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通过医疗机构和药店两种途径保障谈判药品供应,由门诊统筹、门诊特慢病、门诊特殊用药等渠道予以报销。对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已调入常规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仍执行前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管理政策,保障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

各统筹地区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0号)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落实谈判药品门诊、药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切实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各地继续加强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应用,推动“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

本次目录执行中,我区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管理力度。强调医疗机构作为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通畅谈判药品进院渠道,在目录公布后2个月内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优化。对暂时无法纳入本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原则上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同时,提出各地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中,探索建立谈判药品除外支付或分值补偿机制,鼓励医疗机构新技术、新药品应用。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