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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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

为适应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不低于1070元。其中,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居民个人缴费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加强门诊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力度。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通知》特别强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要求各地2025年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探索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措施,同时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

三、如何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通知》要求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一是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二是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工作协同,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四、在促进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方面有哪些激励措施?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明确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连续参保人员可获得更高保障,也从根本上更好地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共济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属使用吗?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到近亲属。其中,近亲属是指《民法典》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也可以在报销医疗费用时,使用关联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来结算。《通知》要求,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切实维护群众医疗保障权益。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