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制定背景是什么?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2021年5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第一批确定5个城市为试点,利用近3年时间,探索改革经验和典型样本。在此基础上,国家决定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层面开展试点,2024年3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确定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省份的通知》,同意内蒙古、浙江、四川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省份,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直接联系指导开展试点工作。通过2至3年的时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二、主要改革方向和目标是什么?
改革方向由过去“批次项目价格调整”转换到“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重点围绕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项目管理”五项改革机制,探索以科学规则和指标体系为主体,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院和医务人员专业优势,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有特色的“内蒙模式”。
2024年底,探索建立“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项目管理”五大机制;2025年底,基本形成“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新格局,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明显优化。
三、主要的改革举措有哪些?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5+3+4”。
“5”是指建立五项机制。一是建立宏观管理的价格总量调控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重点是理顺比价关系、发挥杠杆功能,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避免大水漫灌。二是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定规则、当裁判”,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探索“自治区统筹、上下协同、先总后分、盟市联动”两轮报价模式,由医疗机构自主提出价格建议,在规则范围内形成拟调项目价格。三是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在做好事前评估的基础上实施调整,科学把握调价窗口,稳定调价预期,让价格调整成为技术劳务价值的“度量衡”、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信号灯”、公立医院练好内功的“助力器”。四是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标监测和评估,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五是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优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探索并推进“技耗分离”工作。
“3”是指强化3项支撑:一是明确价格管理权限,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宏观管理需要,更好地反映医疗资源的属地化特征。二是完善调价规则程序,最大限度用规则代替自由裁量,更好地满足规范有序、灵敏有度的管理要求,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三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加强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水平等。
“4”是指统筹推进4项配套改革,包括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等。
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将发挥哪些作用?
公立医院的高质量发展就是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对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可以发挥以下功能:一是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过去一些医院多靠药品耗材增加收入,技术劳务为主的学科“创收”能力弱,院内地位下降、发展动力不足。现在国家通过取消药品耗材加成、集中带量采购等措施,把药品耗材的收入占比压下去,循序渐进地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技术劳务为主的医疗医技学科在传统模式下发展困难,改革后有望迎来机遇期。二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例如按照制度设计,复杂型项目,引入公立医院参与价格形成,定调价将更灵活、更有针对性;通用型项目,政府加强对价格基准和调价节奏的把控。价格的分类形成机制可以引导高等级医院把发展重心放在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上,避免虹吸效应,促进分级诊疗。三是助推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激励约束机制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链结,公立医院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进行“刀刃向内”的改革,成为有助于打开医疗服务调价窗口、扩大调价总量的钥匙,为公立医院向改革要红利、向管理要效益增添了机制保障。
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否意味着医疗服务价格将持续上涨?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单纯的定价调价问题,不是用单边涨价来代替改革。一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建立健全制度和体系。要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要让价格走势与医药控费用、降成本的绩效指标关联,有保有压、有升有降,不搞大水漫灌;要让价格变化的节奏受到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的控制,不能想涨就涨、一涨再涨;要让价格经得起监测考核评估的检验,该降的价格要及时降下去,涨了的价格要看得到社会效益。二是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理顺比价关系、发挥杠杆功能。比如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需要政策激励;复杂手术等难度大、风险高的医疗服务,需要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设备折旧占比高的检查治疗项目,需要挤出水分,还利于民。通过理顺比价关系,引导医疗机构靠服务质量吸引人、靠技术价值获得回报,减少对药品耗材收入的依赖度,也可以起到减少医药总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三是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事前要做好调价可行性的评估,事中要分析调价影响,事后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协同。
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为什么要将医疗服务项目分类进行管理?
医疗是非常专业的领域,疾病多种多样,治疗方案复杂,全部采用同一套价格形成机制、规则和方法,难以反映服务本身的特性。《实施方案》按照通用型、复杂型和特需医疗服务分类进行管理。
通用型项目是指路径简单、内容明确,被广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广泛掌握和应用,服务的均质化程度相对比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比如诊察、护理、床位等项目。通用型项目虽然项目数量不多,但发生的频率高、规模大、群众比较敏感,在整个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公立医院服务性收入中,地位都是举足轻重的。要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把通用型项目的价格基准管住管好管到位,起到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
复杂型项目是指对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的要求比较高,服务的均质化程度有限,患者认知度和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低的医疗服务项目,比如难度大、风险高的手术项目。过去价格管理靠政府行政决策,大包大揽,医院医生只是被动执行。改革强调政府“定规则、当裁判”,管住调价的“笼子”和“尺子”,引入公立医院参与,在给定的“笼子”“尺子”内形成价格,既发挥公立医院的专业优势,也引导公立医院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
此外,对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的特需医疗服务,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冲击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地位。
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建立调价的触发机制,具体解决哪些问题?
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深刻调整,不能不动,也不能乱动。建立灵敏有度的指标条件和触发机制,可以更好地解决预期管理和调价窗口问题,避免长期不动、突击大动的情况。一是明确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约束条件和触发机制,通过“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实现制度闭环,使宏观管理更好地指导微观调价,微观调价更好地服务宏观管理。二是对于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调价建立了有区别的动态调整机制,让通用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简明,价格走势更平稳,让复杂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灵敏,在可控范围内,突出重点、小步快走、轮动调整。三是对于配合重大改革任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突出价格矛盾等开展价格专项调整的情况,允许灵活选择调价窗口。
八、《试点方案》提出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主要原因和措施有哪些?
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是医疗服务计价、执行、评价的基础,也是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区现有价格项目是按照2012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设置,存在项目数量多、拆分过细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与群众感受脱节。目前设立价格项目比较贴近操作步骤、岗位分工,方便了医院内部的财务管理,但相应地就会把完整的医疗服务拆分成过多过细的收费项目,群众投诉较多,认为要买的是医疗服务的产出,却按医疗服务的投入,逐项计价交费,难以理解。二是与临床改良创新脱节。目前价格项目的“技术规范”色彩较重,把操作步骤、技术标准、允许使用的设备耗材列入了项目内容,临床上稍稍改变操作的部位、步骤、方法,就可能找不到对应的价格项目,而申请新增价格项目又可能面临创新性、经济性是否充分的问题,论证周期长,影响了临床改良创新。三是与价格管理需要脱节。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是比较自由的,缺少类似药品审评审批的技术准入环节。同样的服务事项,全国各省项目名称、内涵、边界不统一,区域间价格难以准确评价,影响了价格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试点方案》提出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就是要从患者获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产出导向、技耗分离”的方向,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顶层设计和底层逻辑,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同时,自治区按照国家立项指南分批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引入创新性和经济性评估,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有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九、《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具体有哪些考虑?
医疗服务价格是重要的民生价格,改革和管理都需要可靠的数据信息作基础,灵敏的监测考核机制作保障,事前事中事后的分析评估作支撑。调价前拿不到全面准确的数据,凭经验操作,定调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就难以保证;调价后跟踪评价不了新价格对医疗行为、医疗资源的影响,价格政策就得不到及时完善。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紧密配合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等价格机制,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政策闭环,使价格管理和医院运行之间形成正向的互动关系。价格监测结果要与医疗服务价格挂钩,监测发现价格畸高畸低的情况要采取干预措施,实行医院价格责任考核。将价格监测考核评估,从单纯的观察发现功能拓展到一定的监督管理功能,为改革的有效性和长久生命力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