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局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要求,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总则、定点评估机构确定、定点评估机构管理、定点评估机构监督、附则共5个部分35条构成。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基础性内容;第二部分确定明确了定点评估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受理审核等具体内容;第三部分管理主要包括定点评估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培训、档案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强化质量控制,确保评估质量。第四部分监督主要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强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等要求。
此外,为规范定点评估机构确定管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发《内蒙古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实施细则》由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