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规范转诊流程,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和医保服务,更好地保障群众就医权益,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和《关于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4﹞21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总计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适用范围及重要名词解释。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前往自治区外的定点医院就医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转诊机构与人员(共六条),明确了转诊的情形、具备转诊审批资格的医院和医师的范围以及转往医院的范围。经转诊医院检查会诊后、不能明确诊断或受限于转诊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患者,可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转诊。转诊医院是否同意转诊,应基于病情考虑,不得将在本院入院治疗作为前提条件。转诊医院原则上应为三级医院,并且应转往区外三级医保定点医院。转诊审批的医师应取得主任医师职称,且不得有医保失信行为。
第三章建立会诊转诊服务联动机制(共三条),强调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会诊转诊服务中心等要联动发挥作用,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诊疗、咨询、转诊等服务。
第四章医保待遇与费用结算(共四条),明确了跨省异地就医转诊的备案政策、备案渠道和医保待遇。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先备案,再就医”,参保人既可以通过转诊医院“一站式”申办备案服务,实现“转诊即备案”,也可以凭有关材料就近选择区内医保经办窗口或通过“内蒙古医保”APP等线上渠道申请“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为鼓励参保人员基层首诊、有序就医,提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医保报销比例,使其与“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的报销比例一致。
第五章任务分工(共五条),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转诊医院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文件执行时间。
三、《办法》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建立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制度,旨在进一步增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连续性,改善参保患者就医体验,提升对规范转诊的疑难重症患者的保障水平,鼓励并引导参保患者合理有序就医。与转诊制度对应的“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是新增的备案类型,原有的“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类型仍然保留。“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仅需提供身份证明,线上线下申请均即申即享;“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身份证明和转诊医院出具的《转诊单》,线下申请即时办结,线上申请2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转诊就医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较“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与“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一致。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以上两种备案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