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3-01787 主题分类 医药价格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字〔2023〕29号
成文日期 2023-02-27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7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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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办发〔2019〕7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要求,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现就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评估指标

医疗服务动态价格调整评估指标包括患者费用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机构运行情况、承受能力等四个方面18项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量化评估。启动指标的评估总分不低于60分,且未达到任一约束条件的,当年按程序启动价格调整;评估总分低于60分,原则上当年不开展价格调整工作。

(一)启动条件

1.患者费用变化指标:包括医疗费用增长率、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长率、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长率、检查化验费用增长率、药品费用增长率和卫生材料费用增长率;

2.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指标:包括上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标年度控制目标;

3.医院运行情况指标:包括扣除检查化验、药品卫生材料的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检查收入占比、药品收入占比和卫生材料收入占比。

4.承受能力指标:包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比例、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比例、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相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和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绝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

(二)约束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1.上年度医疗费用增长率高于15%。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大于3.5。

3.上年度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或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

4.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二、统筹开展专项价格调整

  国家及自治区安排部署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改革任务、落实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要改革任务、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供给失衡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有序调整价格。

三、定期开展价格调整评估工作

各盟市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需对本地区上年度的相关指标开展评估,综合分析各项指标和有关政策,形成评估报告。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并于当年8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四、科学动态开展价格调整工作

各盟市按照设定的调整周期和触发机制做好评估,符合价格调整条件的,履行调价程序,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灵活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各盟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有关情况应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23年 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评估指标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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