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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1-63431 主题分类 招标采购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发〔2021〕13号
成文日期 2021-09-07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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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医用耗材实际使用情况,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销售,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除外内容”所列,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如有更新,本通知适用更新后的版本。

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乙类耗材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用耗材费用,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各统筹区住院待遇政策给予支付。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下述自付比例执行。单品耗材价格在5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10%;5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20%;10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30%。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下述自付比例执行。单品耗材价格在5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25%;1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30%;5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35%;10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40%。

(三)通过国家组织谈判、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及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

三、动态调整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全区医用耗材具体使用情况和基金管理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要求按程序临时调整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支付限定及支付标准。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加大对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在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五、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前上线的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自上线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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