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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 2021-01-11 10:5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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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对异地就医人员范围和分类、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以外(不包括境外)地区的就医购药。异地就医分为三大类: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区内跨统筹区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外省(市、区)参保人员到内蒙古自治区就医。

按照办法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符合异地就医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后,所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办理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原则上,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自治区参保人员在区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可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支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