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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实行监督考核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2 12:01 来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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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卫计规范201512号)、《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7662号)、《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7815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 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行为,提升配送服务质量,市医疗保障局将对全市配送企业实行监督考核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内容

 () 配送工作完成情况。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网上提交订单后 4 小时内进行响应,自响应时间起,急救药品和急救医用耗材4小时内送达;一般医用耗材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二)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政策执行情况。药品配送执行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政策,承担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配送企业必须承担县域内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工作。

(三)服务质量情况。配送企业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订单上品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和包装等要求配送,交货地点为医疗机构指定地点。配送企业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总有效期的 2/3,对不符合订单要求及破损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应在2日内对不符合订单要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配送企业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对滞销、临近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进行同品种等价调换或退货。

(四)“两票制”执行情况。药品配送必须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提供的“两票”随货同行(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除外)。

(五)违法违规情况。配送企业不得违反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考核方式

(一)日常监督。市医疗保障局通过采集配送信息、受理投诉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配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年度考核。自202071日起,市医疗保障局对配送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1.药品配送企业重点考核如下指标:

配送率=(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

订单完成率=(已入库订单完成个数/订单总数)*100%

响应率=(已响应订单个数/订单总数)*100%

配送及时率=(规定时限内入库订单总数/已入库订单总数)*100%

综合指标=配送率*0.4 +订单完成率*0.35+响应率*0.2+配送及时率*0.05

2.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以配送率作为综合指标。

综合指标=(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

三、监督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中,配送企业的综合指标在90%及以上的为合格;60%-90%之间的市医疗保障局将对其约谈、限期整改;低于60%的、不参加约谈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配送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赤峰市配送企业增补。

(二)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配送企业存在配送不及时不到位、不及时上传两票、对滞销和临近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不给予同品等价调换或退货等行为的,市医疗保障局视情节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处理。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情形包括:

1.连续一年没有订单或有采购订单但没有响应和配送的;

2.配送假冒、劣质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或因所供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4.在参加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增补配送企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配送资格的;

5.未按规定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的(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除外)

6.不执行药品配送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政策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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