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药采发〔2020〕4号
各医疗机构:
按照《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首次备案采购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包头市2020年第二次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对申报我市2020年第二次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备案采购资料进行了核验,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2020年第二次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备案采购核验情况表(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5日
三、其他要求
1.医疗机构如对公示内容中核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将纸质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后,由被授权人递交至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2.受理时间:公示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受理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政务大厅西副楼416室。
受理部门: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0472-6185845
纪律投诉: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0472-6169376
3.医疗机构申(投)诉材料包括:包头市体外诊断试剂备案采购申(投)诉业务受理表(见附件2)和佐证材料。
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