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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8 17:5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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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4〕86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自治区工作安排,根据《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SJLM-HC2023-1)要求,现就执行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二)产品范围: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

二、执行时间

2024年5月8日零时。

三、采购周期

本次止血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1年。

四、工作内容

(一)办理数字证书。本次止血材料医用耗材集采项目使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已办理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CA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企业需按流程申请办理(附件2)。

(二)选定配送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在系统内已完成注册认证的可直接勾选,未在系统内注册认证的,中选企业需将配送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导入带量配送关系模块,导入后相关配送企业进行注册认证。

(三)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2024年4月19日至4月26日登录【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及时建立配送关系。

(四)签订电子协议。各单位于2024年4月19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耗材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五)开立医疗机构耗材结算账簿。各盟市核实参与止血材料医用耗材集采项目的医疗机构是否已开立耗材结算账簿;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汇总未开立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医疗机构法人证复印件,通过OA报送开立医疗机构耗材结算账簿的申请至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批量办理。

(六)报送收款账户信息。2024年5月15日前,配送企业按照《配送企业收款账户信息收集表》(附件3)格式填写企业银行账号信息,附银行开户证明,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和可编辑版本发送至nmgyczxcw@163.com;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已参与其他执行直接结算的药品耗材配送工作并报送过收款账户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采购入库。医疗机构对所采购耗材产品应当按照购销三方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耗材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

(二)耗材配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作为产品质量、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购销三方协议,供应不稳定、到货率低、不签订购销协议或不按协议履行供货、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况纳入信用评级。

(三)货款结算。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次月底前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监测监管。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对不按时配送的企业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配送或中选资格等措施,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上下协同,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4515;配送审核:0471-4908367;账簿开立:0471-4919513;结算协议:0471-4908983;

账户信息:0471-4938206。

附件:1.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平台CA数字证书信息采集办理流程

            3.配送企业收款账户信息收集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4月18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