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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肿痛气雾剂等备案采购药品审核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2 16:5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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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1﹞2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经研究,现将肿痛气雾剂等5个备案采购药品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供应

纳入全区挂网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采购;相关企业可委托盟市现有可执行“两票制”的配送企业配送相关药品或自行组织配送,药品的采购、配送及结算等按照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价格

药品成交价格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在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网上议定形成。议价时以企业在自治区、其他省历史成交价或零售药店价格做参考,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药品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备案价格。若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向自治区药采中心递交书面申(投)诉材料。

三、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挂网结果。


附件:备案采购药品纳入全区挂网药品采购范围审核结果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2月22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