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30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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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辅助生殖技术开展,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实现我区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医保报销“零突破”。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过程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2022年7月25日,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生育支持政策,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我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临床需求、群众费用负担、基金承受能力、医疗机构就医管理等情况,经组织临床专家评审论证、基金支出测算、广泛征求意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等程序,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印发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范技术标准。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一是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将8个治疗性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明确符合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后按政策报销,住院不报销。基金报销实行单行支付,不计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二是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暂不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明确每位符合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8个治疗性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加收项目可报销2次。四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遵循基本医疗保险“多缴多得”的制度安排。五是具有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全区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名单为准。目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包钢医院、赤峰市妇产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乌海市妇幼保健院、鄂尔多斯妇产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规定报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明确工作要求。《通知》对各级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机构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和监督考核。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监督管理。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明确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三、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通知》由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解读联系人电话:0471-6606265。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