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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满洲里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7 11:32 来源: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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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配送企业:

为满足满洲里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选择需求,保障医用耗材产品及时供应,做好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78号)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文件精神,现开展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送方式

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配送。

二、报名范围

(一)拟在我市配送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心脏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神经外科类、眼科材料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企业。

(二)拟在我市配送第二批医用耗材(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企业。

(三)拟在我市配送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企业。

(四)拟在我市配送第四批高值医用耗材(非血管介入类和口腔科)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企业。

(五)拟在我市配送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结构心脏病类、吻合器类、人体器官组织类、疝气修补类和外周血管介入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企业。

(六)拟在我市配送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企业。

三、报名条件

拟申请配送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按照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参与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的企业须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的配送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八)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材料要求

所有拟参加我市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的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满洲里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补充配送企业报名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

      (一)报名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二)报名材料应清晰完整,材料不清晰和错误、不完整造成无法核验,不再接受企业提供补证材料,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内容上不得有涂、抹、刮、擦和覆盖。

      (四)报名材料必须按照要求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材料不符合装订要求的将不予接收,本次报名材料胶装成册后不再接收资料补充。

      (五)报名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六)报名材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合格材料将视为放弃报名。

五、报名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810日—2020814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地点: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

联系人:杨凯

联系电话:(04706258707

 六、注意事项

(一)报名的配送企业,在报名材料封面上勾选拟配送的医用耗材目录分类时,可单选或多选,但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慎重勾选拟配送的医用耗材目录分类,并不得涂改,如选择的医用耗材目录分类经核实超出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本次报名材料作废,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二)已参加过满洲里市往期某批医用耗材备案的配送企业需重复进行该批医用耗材的配送报名。

(三)拟申请配送各批医用耗材的企业需提供开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发票复印件一张,拟申请配送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需提供开到医疗卫生机构试剂发票复印件一张,如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都申请配送,需分别提供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信息来源: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