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4〕267号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协议期满医用耗材接续续约及过渡期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需求,根据工作安排,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二)医用耗材范围
1.接续续约采购范围:心脏起搏器、关节骨水泥、弹簧圈、心脏介入电生理、腔镜吻合器、冠脉导引导管、口腔正畸托槽和肝功生化检测试剂八类医用耗材。
2.过渡期采购范围:冠脉药物球囊、硬脑(脊)膜补片和疝补片、冠脉导引导丝、冠脉扩张球囊、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一次性使用输血器、无针连接件、输液链接管路及肝素帽九类医用耗材。
二、采购周期
(一)心脏起搏器等八类医用耗材接续时间: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二)冠脉药物球囊等九类医用耗材过渡时间:2025年1月26日-2025年6月30日。
产品执行期间内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要求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供应企业和价格
所有接续续约范围内医用耗材,原则按照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执行。接续续约及过渡期内采购的中选产品,由原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继续供应。
四、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调整
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登录【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耗材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耗材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
(二)电子协议签订
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0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耗材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已签订相关协议且协议主体无变化的无需重复签订。
(三)采购货款预拨
各统筹区依据预拨货款的通知,及时预拨中选耗材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四)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报送
1.2024年1月15日前,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维护配送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操作步骤参照《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附件)。
2.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
医疗机构对所采购耗材产品应当按照购销三方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耗材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
(二)货款结算
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次月底前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其他事宜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各盟市要密切关注涉及重点人群的集采产品落地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
附件: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