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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企业信用评级事先告知书和递交申辩材料的通知(2024年药品企业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4-03-26 10:2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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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4〕65号

各相关企业:

经对中药材(饮片)集中带量采购供配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反承诺等有悖诚实信用的情况。依据《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214号)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企业接收查阅信用评价处置事先告知书后,可核对更正信息、提出申辩意见。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及企业 

参与中药材(饮片)集中带量采购供配的部分企业。

二、下发告知书

告知书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下发。可在“药品招标管理”中查看。自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即视为送达,请及时登陆系统点击查看。

三、递交申辩材料

企业对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信用评级结果与 所依据的事实不符、以及对信用评级适用的裁量基准存在异 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提交书面申辩意见,说明申辩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提出更正建议。在申辩期间也可对照《主动修复信用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采取相应修复措施。

(一)递交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申辩情况说明书(企业自拟)、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修复报告(企业自拟),以上材料逐页加盖公章。

(二)递交方式:CA 用户登陆“医药采购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点击“信用”模块,在“企业申辩”中以 PDF 的格式上传材料。非 CA 用户现场递交材料至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一楼业务受理室。

(三)受理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3月29日。 

四、其他

咨询电话:0471-4966924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 19 号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3月25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