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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企业信用评级事先告知书和递交申辩材料的通知(2024年耗材企业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4-05-11 17:4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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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4〕103号

相关企业:

针对国家医疗保障局通报的有关部分价格虚高药品耗材未按要求整改的情况,我中心按通报要求对相关企业开展了澄清工作。相关企业存在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异常,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等有悖诚实信用的情况。现依据《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214 号)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企业接收查阅信用评价处置事先告知书后,可核对更正信息、提出申辩意见。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及企业

相关企业详见附件1。

二、接收告知书

告知书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下发。自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即视为送达,请及时登陆系统点击查看。

三、递交申辩材料

企业对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信用评级结果与 所依据的事实不符、以及对信用评级适用的裁量基准存在异 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提交书面申辩意见,说明申辩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提出更正建议。在申辩期间也可对照《主动修复信用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采取相应修复措施。

   (一)递交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申辩情况说明书(企业自拟)、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修复报告(企业自拟),以上材料逐页加盖公章。

     (二)递交方式:CA 用户登陆“医药采购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点击“信用”模块,在“企业申辩”中以 PDF 的格式上传材料。

(三)受理时间:2024年5月13日至5月17日。

四、其他

咨询电话:0471-4966924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 19 号


附件:1.涉及企业及产品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5月11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