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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6 15:3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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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5〕102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关于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5〕25)要求,现就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自2025年6月1日起,全区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新下单采购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使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工作内容

(一)数字证书办理

已办理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CA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企业需按流程申请办理(附件1)。

(二)电子协议签订

各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非集采药品耗材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非集采药品耗材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

(三)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报送

1.2025年6月1日前,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维护配送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操作步骤参照《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附件2)。

2.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医疗机构测算预拨货款,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结算工作顺利落实。

(二)医疗机构及时发起电子结算协议签订,并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入库后按时签章。

配送企业及时签订电子结算协议,及时维护结算账户信息,并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

联系人:贾老师   联系电话: 0471-4908983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平台CA数字证书信息采集办理流程

             2.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配送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5月6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