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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和续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8 17: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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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5〕10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32号)要求,为做好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和续约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和续约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续约药品清单(附件1)。

2.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清单(附件2)。

二、采购周期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上报需求量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报量工作另行安排。

四、供应企业和价格

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均由原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继续供应。

五、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调整

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协议签订

各单位于2025年6月25日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

(三)采购货款预拨

各统筹区依据预拨货款的通知,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六、工作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

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

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其他事宜

(一)应接续未在清单范围的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品种,执行期满后暂执行原中选结果,延续至接续中选结果执行之日。

(二)根据《关于招采子系统停用失效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的通知》停止挂网交易资格的国家组织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请于2025年5月13日前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药品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不一致】提交变更信息,未按时提交变更信息材料的,不再纳入接续续约报量清单内。

(三)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省际联盟采购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8343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业务受理:0471-4908224

附件: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清单

             2.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5月8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