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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全国中成药和全国中药饮片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16 17:5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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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5〕111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4-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执行全国中药饮片联采和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1)

2.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清单(附件2)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5年7月1日执行。

(二)采购周期:中成药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全国中药饮片联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

三、约定采购量

首年协议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联采办指定平台协议采购量确认结果确定,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均可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看。

四、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

1.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无需重复注册。

2.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

(二)药品申报

1.中药饮片中选药品信息于2025年5月23日导入系统,企业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查看。

2.中成药中选企业于2025年5月30日前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模块,完成相关中选药品申报挂网。企业进入【资质库管理】菜单维护企业及药品资质信息形成【待申报列表】后,通过【动态调整管理】-【药品申报】-【省级带量采购】项目申报药品,填报价格及被授权人相关信息,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提交后无法修改,已挂网药品无需重复填写信息。

3.ca数字证书办理。中选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ca签章信息采集平台】按照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申请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ca数字证书。

4.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2025年6月9日-6月14日前登录【医药采购网上办理系统】—【药品新增委托配送企业及区域】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及样表详见附件3)。

5.配送关系建立。2025年6月21日起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模块【配送关系管理】菜单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6.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5年6月21日起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7.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我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五、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监测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上下协同,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药品名称下已在省采购平台挂网但未纳入中选企业供应清单药品,按中选企业报价代表品最终降幅予以等比例降价。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

上述批次,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1个月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联合采购联盟工作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

中选生产企业及时扫描文件下方二维码进入相应集采内蒙古工作群,按群公告要求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4007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CA客服电话:4001515815转2

附件:1.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清单

        3.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相关事项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5月16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