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2-00125 主题分类 医药服务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发〔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01-06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7 16:48
字体:  中 
分享到: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精神,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区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患者住院期间国家谈判药品按照乙类管理,医保支付待遇按照各统筹区相关政策执行。同时,为方便群众用药,经专家评审,将适宜门诊及药店供应保障的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和门诊慢性病管理,建立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目录中序号1-81的药品为自治区统一的门诊特殊用药管理药品,其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患者用药需求等适当增加门诊特殊用药。

目录中序号为82-176的药品,各地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符合本统筹区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纳入当地门诊慢性病管理;不在当地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的,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及患者需求纳入本地门诊特殊用药保障范围。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由各统筹区按照现行慢性病管理政策执行。

二、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一)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谈判药品落地。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抓好国家谈判药品在我区落地使用。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二)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及时合理配备使用。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配备及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结合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三)推进“双通道”管理,保障谈判药品供应。各地要积极落实自治区“双通道”药品目录,结合当地患者用药需求,督促“双通道”药店及时配备适宜药店供应保障的谈判药品,对纳入门诊特殊用药和门诊慢性病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要细化完善定点药店遴选准入、患者认定、处方流转、直接结算和基金监管等措施,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四)落实信息公开,引导群众合理就医用药。各地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施行“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品种及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单,并加大对“双通道”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在方便患者用药的同时,引导合理就医、规范用药。

(五)加强监测预警,确保政策平稳运行。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跟踪监测,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药品供应不畅、配备不足、支付障碍等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运行,落地见效。要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月度监测工作,并定期通报全区运行情况。谈判药品落地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