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的出台背景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导致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为破解“进院难”,国家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拟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
内蒙古自治区在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过程中,积极探索门诊、药店保障机制,先后制定出台两批门诊特殊用药,并印发《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结合谈判药品使用实际,将适宜药店供应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通过两年来的努力,取得积极成效,患者用药可及性明显提升。为加强我区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患者受益面,在原两批门诊特殊用药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二、“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保障措施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患者住院期间国家谈判药品按照乙类管理,医保支付待遇按照各统筹区相关政策执行。对适宜门诊及药店供应保障的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和门诊慢性病管理,进一步方便群众用药。
“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中序号1-81的药品为自治区统一的门诊特殊用药管理药品,其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执行。
目录中序号为82-176的药品,符合各统筹区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纳入当地门诊慢性病管理;不在当地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的,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及患者需求纳入本地门诊特殊用药保障范围。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由各统筹区按照现行慢性病管理政策执行。
三、“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明确部门责任。医保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其次,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作为谈判药品配备及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结合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第三,推进“双通道”管理。各地要积极落实自治区“双通道”药品目录,结合当地患者用药需求,督促“双通道”药店及时配备适宜药店供应保障的谈判药品,对纳入门诊特殊用药和门诊慢性病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要细化完善定点药店遴选准入、患者认定、处方流转、直接结算和基金监管等措施,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第四,落实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施行“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品种及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单,并加大对“双通道”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在方便患者用药的同时,引导合理就医、规范用药。
第五,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跟踪监测,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药品供应不畅、配备不足、支付障碍等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运行,落地见效。要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