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2-02471 主题分类 医药服务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22〕13号
成文日期 2022-05-31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6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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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提出如下举措。

一、支持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中药(蒙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及时将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范围,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实行线上线下公平的支付政策。

二、支持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内涵发展

(一)将适宜的中药(蒙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蒙成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蒙药)饮片纳入自治区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对经药监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中药(蒙药)医院制剂,可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加大对中医(蒙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蒙医)特色优势的中医(蒙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使用中医(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三)注重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蒙医药)费用可按规定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完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价格体系

(一)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蒙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现有中医(蒙医)价格项目,完善新增中医(蒙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蒙医)价格项目。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蒙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蒙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二)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三)公立医疗机构从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采购中药(蒙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中成药(蒙成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蒙药)饮片、配制的中药(蒙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四、完善适合中医药(蒙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

(一)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根据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指标,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对于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

(二)推进中医(蒙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自治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安排,探索实施中医(蒙医)病种按病种分值(DIP)及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合理确定中医(蒙医)病种分值,实施动态调整。适当提高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中医(蒙医)病种系数,充分体现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筛选中医(蒙医)优势病种,实行与西医病种“同病同效同价”。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蒙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对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日间病房病种目录内的中医(蒙医)病种,开展日间病房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三)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鼓励定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鼓励中医(蒙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蒙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部门加强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加强绩效评价,完善结余留用的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四)支持建设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蒙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

五、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定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中药(蒙药)零售药店医保基金支出管理,防范医药机构虚假就医、住院、购药、虚开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中医药(蒙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推进定点中医药(蒙医药)机构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中医药(蒙医药)诊疗服务行为。

(二)健全综合监管制度。针对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管理特点,建立并完善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各地医保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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