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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增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4 13:58 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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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增补工作的通知

各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文件精神,现开展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增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和质量安全、供应安全的原则。

二、增补、调整企业范围及配送范围

(一)增补企业范围

拟在我市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挂网产品配送(含生产企业直配),且在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无用户名的企业。

(二)调整企业范围

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发生配送业务的企业,需重新进行报名申报。

(三)配送范围  呼和浩特市辖区公立医疗机构

三、增补企业条件及要求

申请报名参与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的企业须依据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的规定。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2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企业出具正式文件说明);

(七)具备及时、足量的配送产品的运输和物流能力,药品和体外诊断试剂仓储条件需具备冷藏实力,应急保障能力。

(八)具备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九)申请县及县以下药品配送企业除具备以上条件以外,还应具备县乡村一体化捆绑式配送能力。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增补程序及安排

(一)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1. 有意参与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增补配送的企业,规定时间内在我市选择拟配送的任意一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报名,并递交资质材料一式一份,无需重复报名。

2. 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需求对报名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并经医院药械采购委员会认真审核,出具该企业符合配送条件的证明文件。同时,填写“呼和浩特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1),加盖公章,在企业资质材料中“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增补审批表”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证明文件、备案表和企业资质材料一并报送至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同时将“备案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3.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2日(星期二) 下午17:00,逾期不候。

(二)审核、公示和备案

1.审核

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配送企业增补企业资质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及遴选。

2.公示

经审查核符合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对审核合格企业进行整理汇总,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医疗保障局将企业名单报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进行备案及制发新增配送企业采购系统用户名。

(四)发放新增企业用户名及资质维护

1.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告,发放新增企业用户名和密码。

2.企业凭证明资料领取用户名密码,及时维护网上企业资质信息,提交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核验。

(五)配送区域开通

新增配送企业网上资质信息经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核验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将开通呼和浩特市配送区域。

五、资质材料的编制及报送要求

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申报资质材料格式要求》(附件2-3)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

1.申报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增补申报资质材料需分别装订

2.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

3.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4.申报材料应清晰完整,且按照要求胶装成册,如提交材料不清晰、不完整或未按要求进行装订的不予受理;

5.申报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

6.相关证件需要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供审核,审核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未能出示原件将不予受理;

7.申报材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向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的唯一合法责任人,处理集中采购活动相关事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慎重指定。

六、有关要求

1.呼和浩特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的增补工作是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需求的有效保障,请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本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需求,依照增补程序,认真审查报名企业资质信息。

2.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要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集中采购,不得网外采购。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在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严禁配送企业超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产品,与配送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及相关材料存档管理,并按季度对在用配送企业考核评价,结果及时上报辖区内医疗保障局。

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对挂网满一年且未在网上产生交易企业进行公示并取消呼和浩特市配送资格。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辉  由佳

联系电话:0471-2949258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608室

电子邮箱: hsybjiacaike@163.com

附件:1.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备案表

2.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增补申报资质材料格式要求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4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