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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省际联盟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5 09:46 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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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1﹞186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落实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19号)要求,为确保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执行,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及方式

全区参与冠脉导引导丝带量采购并完成采购需求量报送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采购需求但未申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需向属地医保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开通采购权限。

二、主要任务

(一)选定配送企业。严格落实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要求,所有选定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到配送区域所在的医保管理部门报备。

(二)配送关系建立。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将中选生产企业的产品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导入自治区医药采购系统,医疗机构勾选产品至采购目录,并选定配送企业。

(二)购销协议签订。供需双方和配送企业在确认配送关系及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协议,并报相应统筹区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系统采购中选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

(二)产品配送。生产企业是产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中选产品的及时足量供应。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完成配送;紧急订单,应在医疗机构订单发送后4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特急订单,应在订单发送后2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

(三)货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责任主体,要与配送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本次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遵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协议(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9月14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