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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挂网药品操作说明

发布日期:2022-12-30 16: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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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投标主体,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视同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药品申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

(二)已在其他省份挂网;

(三)取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

三、采购分类

(一)带量采购:国家集采和省级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采购。

(二)议价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和国家、自治区规定属于急(抢)救药品及短缺药品的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参照其他省级现行挂网价议价采购,无参考价的由医疗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生产企业议定。

(三)限价采购:除带量采购和议价采购外的产品均纳入限价采购,参照其他省级现行挂网价和我区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议价采购。其中国家谈判药品按照限价采购管理,挂网限价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

(四)应急采购:属于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应急采购,完成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盟市医疗保障局报备,企业及时申报挂网。

(五)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蒙)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并将采购情况按月在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中上报。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用户注册

1.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报名,无需重复注册。

2.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

(二)资质信息填报

1.按照要求勾选相应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并补充完善各省市(区)交易价格信息,同步上传所需资料,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信息提交后不予退回,不予修改。逾期未提交的申报无效,信息提交成功后进入待审核状态。

2.价格信息填报只填报申报药品在其他省级现行最低挂网价,不包括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无需填报其他包装或规格药品的差比价结果。

3.因价格联动等专项工作被暂停交易资格的药品,需按照相关通知要求递交申请,原渠道恢复交易资格,不得重复申报。

五、时间安排

2023年1月1日起系统随时开放填报信息,按月在系统中进行公示和公布。每月15日(含15日)前申报的,当月20日-27日公示,次月13日前公布(如遇节假日顺延)。

2023年1月1日-1月15日申报药品将于1月20日公示。

附件:1.短缺药品清单

      2.急(抢)救药品清单

      3.新增药品申报流程图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