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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药企业信用评价事先处置告知书和递交申辩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0 18: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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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3〕228号

相关企业:

通过排查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企业供应药品情况,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反承诺等有悖诚实信用的情况。依据《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214号)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相关企业

企业及产品信息表(附件1)。

    二、接收告知书

相关企业登陆“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接收查阅《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处置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相关企业,请及时登陆系统点击查看。

三、递交申辩材料

相关企业对告知书中所列信用评级依据的事实不成立、信用评级结果与所依据的事实不符、以及对信用评级适用的裁量基准存在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提交书面申辩意见,说明申辩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提出更正建议。在申辩期间也可对照《主动修复信用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采取相应修复措施。

    1.递交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申辩情况说明书(企业自拟)、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修复报告(进行修复的企业自拟),以上材料逐页加盖公章。

    2.递交材料方式:企业登陆“医药采购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点击“信用”模块,在“企业申辩”中以PDF的格式上传材料。

    

    

    3.

递交材料时间: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

四、其他

咨询电话:0471-4908295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附件:1.企业及产品信息表

      2.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